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办公室文件
漳城院办〔2016〕5号
关于印发《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各系(部):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三好生标兵、三好生评选办法(修订)》《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修订)》《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推荐办法(修订)》《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推荐办法(修订)》《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单项奖评选办法》等文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加强学风建设,增强学生学习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习满一年的在册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奖学金由学院按一定比例从学费中提取。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的推荐及系级申诉复议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一学年事假(病假)累计不超过20节课,无受到学院相关处室及以上或所在系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欠交学费(经审批的除外)、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等现象。
5.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
6.身体健康,体质良好。
7.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中,前3%的,参评一等奖学金;前8%的,参评二等奖学金;前15%的,参评三等奖学金。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级一等奖的,参评一等奖学金;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的,参评二等奖学金;获得省级三等奖的,参评三等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等级、金额和比例
第六条 奖学金等级、金额与名额比例如下表: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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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元/年.生)
|
名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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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
1500
|
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3%
|
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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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
|
三等
|
600
|
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7%
|
同年级同专业的艺术生源、非艺术生源分开评选。
第五章 评选办法、程序和奖励办法
第七条 评选办法:
以当学年的表现和情况为依据,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的九月份组织评选。主要根据《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按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顺序进行评定。
第八条 评选程序:
1.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照评奖条件、名额比例,拟定推荐名单。
2.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推荐名单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将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就接到的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系党政联席会议一周内研究并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推荐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3.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确定的推荐名单,指导学生填写相关材料,并把推荐名单、公示情况、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4.学生工作处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推荐名单、公示情况、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5.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就学生工作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经审定的奖学金拟获得者名单在全院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在接到异议材料一周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审定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6.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授奖名单及公示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授奖名单后,行文公布。
第九条 奖励办法:
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在评选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造成失误的,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奖学金登记表》原件及荣誉证书复印件由各系负责及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6-2017学年开始执行。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三好生标兵、三好生评选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争先创优、激发学习热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习满一年的在册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的推荐及系级申诉复议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评选条件
第四条 奖项设置:
三好生标兵、三好生。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自觉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能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2.学习成绩优秀。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热爱所学专业,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一定的创新能力。
3.身体素质好。身体健康,体质良好,坚持体育锻炼,在院系组织的体育比赛和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
4.参评三好生标兵的,必须获得当学年学院一等奖学金;参评三好生的,必须获得当学年学院二等奖学金。
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六条 评选办法:
以当学年的表现和情况为依据,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
年的九月份组织评选。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奖学金获得情况,对照评选条件,拟定推荐名单。
2.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推荐名单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将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就接到的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系党政联席会议一周内研究并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推荐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3.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把确定推荐的名单、公示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4.学生工作处就各系提交的推荐名单、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5.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就学生工作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经审定的奖学金拟获得者名单在全院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在接到异议材料一周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审定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6.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授奖名单及公示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授奖名单后,行文公布。
第八条 奖励办法:
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在评选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造成失误的,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条 荣誉证书复印件由各系负责及时归入学生本
人档案。
第十一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6-2017学年开始执行。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学生干部在院、系、班级学生工作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模范带头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现任班级班委、院系学生会、院系自律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及所属学生社团正副社长且任职满一年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干部。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工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优秀学生干部的推荐及系级申诉复议工作。
第四条 各班成立不少于5人(需单数)的班级推荐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学生代表(非学生干部)任成员,负责本班级推荐工作。学生代表成员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代表人数应视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推荐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院系学生会、院系自律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各(以下称院、系学生组织)成立不少于3人(需单数)的推荐小组,由该院、系学生组织的指导老师任组长,学生组织成员参与,负责本院系学生组织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推荐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与名额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无受到学院相关处室及以上或所在系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
3.热爱学生工作,敢于负责和管理,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服从组织分工,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主动积极,有创新精神,踏实肯干,成绩显著。
4.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任劳任怨,吃苦耐劳,能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5.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50%,无不及格现象。
6.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欠交学费(经审批的除外)、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等现象。
7.身体健康,体质良好。
第七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
1.50人以下班级每班1名,50人以上(含50人)班级每班2名。
2.院、系学生组织可按院、系学生干部总人数(任职满一年的成员)的一定比例推荐,具体名额由学生工作处商学院团委会下达,确定院、系学生组织推荐名单。
第四章 评选办法、程序和奖励规定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以当学年的表现和情况为依据,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的九月份组织评选。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1.班级推荐小组按照评选条件,经民主推荐拟定班级推荐的候选人名单。
2.各班级及系学生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在相应的班级或学生组织中进行民主测评,候选人名单报送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拟定推荐名单;院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院推荐的候选人在相应的学生组织中进行民主测评,候选人名单报送学院团委会进行初审,拟定推荐名单;院自律会推荐的候选人在该学生组织中进行民主测评,候选人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科进行初审,拟定推荐名单。
3.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推荐名单、学院团委会和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科拟定的院学生组织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名单均提交相应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将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就接到的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系党政联席会议一周内研究并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推荐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4.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的推荐名单,指导学生填写相关材料,并把推荐名单、公示情况、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5.学生工作处就各系提交的推荐名单、公示情况、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6.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就学生工作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经审定的优秀学生干部拟获得者名单在全院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在接到异议材料一周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审定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7.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授奖名单及公示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授奖名单后,行文公布。
第十条 奖励规定:
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造成失误的,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原件及荣誉证书复印件由各系负责及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参照上级文件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6-2017学年开始执行。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鼓励全院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积极进取,全面成才,进一步促进学院的学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在册的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班学生。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的推荐及系级申诉复议工作。
第四条 各毕业班成立不少于5人(需单数)的班级推荐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学生代表(非学生干部)任成员,负责本班级推荐工作。学生代表成员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代表人数应视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推荐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评选条件与名额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每学年事假(病假)累计不超过20节课,无受到学院相关处室及以上或所在系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欠交学费(经审批的除外)、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等现象。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且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级(含)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之一;或获得省级专业类竞赛二等(或银)奖以上;或获得全国专业类竞赛三等(或铜)奖以上。
(2)三年制专科毕业班学生,其综合素质测评学期平均分在同专业同年级排名30%以内,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①获得学院表彰的“三好生标兵”、“三好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之一;②获学院两次三等奖学金。
(3)五年制专科毕业班学生,其综合素质测评学期平均分在同专业同年级排名30%以内,且具备获得学院表彰的“三好生标兵”、“三好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之一。
6.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创作等)成
绩良好(含)以上。
7.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质良好。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
毕业班学生总数的20%以内(具体名额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分配)。
第四章 评选办法、程序和奖励规定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
以学生专科阶段在校期间表现和情况为依据,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四月份进行。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1.各班级推荐小组按照评选条件,拟定本班推荐的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组织填写相关材料;各班级将本班拟推荐的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相关材料报送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确定拟推荐的优秀毕业生名单。
2.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推荐名单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将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就接到的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系党政联席会议一周内研究并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推荐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3.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把确定推荐的名单、公示情况、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4.学生工作处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推荐名单、公示情况、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5.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就学生工作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经审定的优秀毕业生拟获得者名单在全院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在接到异议材料一周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审定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6.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授奖名单及公示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授奖名单后,行文公布。
第九条 奖励规定:
1.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2.获得该荣誉称号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它原因受到纪律处分,或实习不合格等原因不能毕业,则取消该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在评选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造成失误的,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原件及荣誉证书复印件由各系负责及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参照上级文件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6-2017学年开始执行。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推荐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0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习满一年的在册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荐工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的推荐及系级申诉复议工作。
第四条 各班成立不少于5人(需单数)的班级推荐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学生代表(非学生干部)任成员,负责本班级评议、推荐工作。学生代表成员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代表人数应视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推荐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一学年事假(病假)累计不超过10节课,无受到学院相关处室及以上或所在系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欠交学费(经审批的除外)、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等现象。
5.学习成绩优异,无任何补考现象,学年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
6.身体健康,体质良好。
第四章 评审办法、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评审办法: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三年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专五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学生个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民主评议。班级推荐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认真进行评议、推荐本班级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报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3.系审核。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各班级推荐小组提交的推荐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询班级推荐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名单提交本系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确定,并将确定的本系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就接到的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系党政联席会议一周内研究并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推荐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4.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名单、公示情况、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5.学院审定。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就学生工作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的拟推荐名单,并将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在接到异议材料一周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审定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推荐名单及公示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拟推荐名单后,行文公布。
6.上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学生工作处负责将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并及时将学生信息导入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工作平台,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审核力度。严禁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奖学金标准,严禁以一个人申报、获准后又让几个学生分享的错误做法。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按规定全额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号,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评选推荐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造成失误的,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参照上级文件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6-2017学年开始执行。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选推荐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国家奖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1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资助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习满一年的在册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荐工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的推荐及系级申诉复议工作。
第四条 各班成立不少于5人(需单数)的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学生代表(非学生干部)任成员,负责本班级评议、推荐工作。学生代表成员由
班级民主推荐产生,代表人数应视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
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推荐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一学年事假(病假)累计不超过20节课,无受到学院相关处室及以上或所在系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欠交学
费(经审批的除外)、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等现象。
5.学习成绩优异,无补考现象,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
在所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20%以内。
6. 参评学生应为上一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评审办法、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评审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三年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专五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学生个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民主评议。班级推荐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认真进行评议,拟定本班级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名单,报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3.系审核。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各班级推荐小组提交的推荐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询班级推荐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名单提交本系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确定,并将确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就接到的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系党政联席会议一周内研究并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推荐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4. 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名单、公示情况、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5.学院审定。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就学生工作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的拟推荐名单,并将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在接到异议材料一周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审定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推荐名单及公示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拟推荐名单后,行文公布。
6.上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学生工作处负责将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并及时将学生信息导入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工作平台,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评选推荐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造成失误的,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参照上级文件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6-2017学年开始执行。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在校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表现良好的全日制普通专科生。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各系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负责人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处资助科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系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科任教师代表、学生会干部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班级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学生代表由辅导员提名,在班级学生中通过)。学生代表人数应视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对班级内的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分档排队。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别困难(A类)和困难(B类)两个档次。
1.能勉强支付个人基本生活费用,但无力支付全部学习费用(包括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其它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家
庭经济困难。
2.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同上),且支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参考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档次:
1.父母其中一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缺少经济来源的城镇职工
子女;
2.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者;
3.直系亲属长期患病,需自费治疗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6.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7.多子女同时就读(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3.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国家规定的艰苦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子女;
5.家庭成员有重度残障或年迈而劳动能力弱,致使家庭
经济非常困难的学生;
6.父母双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城
镇职工子女;
7.直系亲属患危重疾病,需长期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的学生;
8.家庭因灾害导致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
第十条 部分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关档案证明属实,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公示。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定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提交书面申请,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困难程度做出具体说明。要认真填写《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并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2.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中说明情况;
3.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复印件或地方民政部门证明;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民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残疾证复印件、病历记录等;
第十二条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家庭经济
困难:
1.购买超出学习及生活所需的高价台式或笔记本电脑、高价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较高的;
3.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6.因家庭建房、购房、兄弟姐妹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的;
7.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8.因违规用电、夜不归宿、迟到、旷课或其他原因被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9.上一学年,有两门及以上专业课程补考的。
第四章 认定比例及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各系原则上按本系学生数的20%上报困难学生名单,其中特别困难学生比例为5%,一般困难学生比例为15%。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1.宣传准备。院、系两级分别在相应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有特殊情况的,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每学年开学时,以系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可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上一学年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经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可只提交《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民主评议。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情况证明、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为依据,认真进行评议,拟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系审核。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各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询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提交本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充分征求师生意见。
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就接到的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系党政联席会议一周内研究并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拟定名单及档次进行调整,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困难学生情况简明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困难证明材料原件等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5.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就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学生名单、公示情况、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6.学院审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就学生工作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联合审定,确定家庭经济困难拟推荐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将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提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在接到异议材料一周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拟定名单及档次进行调整,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推荐名单、档次及公示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拟推荐名单及档次后,行文公布。
7.建立档案。学生工作处和各系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按要求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等相关信息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并导入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工作平台,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学生学籍异动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获得学校资助后出现违法或违纪、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铺张浪费、成绩大幅下滑等情况时,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资助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学院和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各系每学期应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状况、学籍异动、违法或违纪、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学期末将核查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评选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造成失误的,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二十一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2016-2017学年开始执行。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单项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在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在职业技能、创新创业、精神文明建设等某一方面得到更充分的发展,鼓励学生健康成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习满一年的在册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的推荐及系级申诉复议工作。
第三章 奖项、名额和金额
第四条 奖项设置:
职业技能标兵、创新创业标兵、精神文明建设标兵及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设置的其他单项奖。
第五条 奖励名额:
职业技能标兵、创新创业标兵以个人或团队名义申报,不限名额;精神文明建设标兵以个人名义申报,每班1名,经相关部门认定,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不占班级名额。
第六条 奖励金额:
获得职业技能标兵、创新创业标兵的个人或团队、精神文明
建设标兵的个人给予600元奖励。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按分类设置评选条件:
(一)参评职业技能标兵、创新创业标兵、精神文明建设标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无受到学院相关处室及以上或所在系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二)参评职业技能标兵、创新创业标兵、精神文明标兵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参评职业技能标兵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全国高校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中获奖的。
(2)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奖项、等级,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
(3)在学院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或两项获得一等奖的。
2.参评创新创业标兵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或获得市级二等奖及以上的,或获得国家专利的。非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非商业性质)获奖的酌情定级评定。
(2)在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
(3)承担或参与院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结项的。
(4)在公开发行的CN学术刊物及以上发表的有关创新、创业方面论文的。
(5)自主创业的,有营业场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免税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备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件,流动摊位的须符合城市管理规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参评精神文明建设标兵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取得较好成绩,为班级、系、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三)其他单项奖的名称设置和参评条件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定。
第五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办法:
以当学年的表现和情况为依据,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的十月份组织评选。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学生根据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拟推荐名单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将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就接到的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系党政联席会议一周内研究并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推荐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3.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把确定推荐的名单、公示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4.学生工作处就各系提交的推荐名单、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5.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就学生工作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经审定的单项奖拟获得者名单在全院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在接到异议材料一周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审定名单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6.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授奖名单及公示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授奖名单后,行文公布。
第十条 奖励办法:
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以团队名义获奖的,每个成员均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造成失误的,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二条 荣誉证书复印件由各系负责及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可设置其他单项奖,并制定实施相应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6-2017学年开始执行。
抄送:学院领导,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会、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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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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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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