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城市职业学院2016-2017学年家庭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安排
一、认定对象
我院在校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在校表现良好的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含14级、15级、16级新生)。
二、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与班级民主评议(9月5日——9月17日)
(二)各系评审(9月18日——9月27日)
1、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各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询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提交本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在9月27日前以适当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充分征求师生意见。
2、9月28日各系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文件、学生成绩单(加盖系公章)、《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各系名单汇总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困难学生情况简明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困难证明材料原件等相关纸质稿件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行政楼703室(所有材料请以系为单位,分A、B两类,按大三、大二、大一顺序装订报送)。
同时请于9月28日下午下班前将以下材料的电子稿件:各系公示情况(贴在告示栏)的电子图片;各系名单汇总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困难学生情况简明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发送至电子信箱472969608@qq.com。
(三)学院审定(9月29日——10月14日)
三、具体办法详见《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6年3月修订)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6年8月31日
附件1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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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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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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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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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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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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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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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
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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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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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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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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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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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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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联
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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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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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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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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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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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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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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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述学生情况:
辅导员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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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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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经济不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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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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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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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系评议小组推荐、本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系书记签章: 系总支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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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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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生所在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学生工作处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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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系: 专业: 级别: 班级: 学号: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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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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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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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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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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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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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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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
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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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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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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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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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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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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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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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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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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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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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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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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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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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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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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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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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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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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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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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生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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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学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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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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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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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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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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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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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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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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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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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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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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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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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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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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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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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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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系存档,一份学生处存档。
附件3
××系(总计××人)
特困生(共××人):
黄@@(10学前1班)韦@@(10学前2班)孔@@(10学前2班)
困难生(共××人):
王@@(11学前1班)岑@@(10学前1班)黄@@(10学前1班)
注:请按示范格式整理汇总。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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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城市职业学院2016-2017学年困难学生情况简明表 系总支公章 辅导员签名: 系书记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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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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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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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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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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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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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表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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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困难概况(需要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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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补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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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确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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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评成绩及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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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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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纪律情况(含请假旷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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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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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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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家庭困难概况”需要具体说明,“备注”:注明困难等级:特困:A级、困难:B级,以A4纸及电子版本形式报送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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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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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城市职业学院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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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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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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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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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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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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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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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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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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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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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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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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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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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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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241********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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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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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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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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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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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在校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表现良好的全日制普通专科生。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各系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负责人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处资助科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系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科任教师代表、学生会干部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班级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学生代表由辅导员提名,在班级学生中通过)。学生代表人数应视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对班级内的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分档排队。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别困难(A类)和困难(B类)两个档次。
1.能勉强支付个人基本生活费用,但无力支付全部学习费用(包括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其它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家
庭经济困难。
2.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同上),且支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参考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档次:
1.父母其中一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缺少经济来源的城镇职工
子女;
2.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者;
3.直系亲属长期患病,需自费治疗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6.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7.多子女同时就读(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3.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国家规定的艰苦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子女;
5.家庭成员有重度残障或年迈而劳动能力弱,致使家庭
经济非常困难的学生;
6.父母双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城
镇职工子女;
7.直系亲属患危重疾病,需长期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的学生;
8.家庭因灾害导致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
第十条 部分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关档案证明属实,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公示。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定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提交书面申请,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困难程度做出具体说明。要认真填写《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并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2.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中说明情况;
3.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复印件或地方民政部门证明;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民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残疾证复印件、病历记录等;
第十二条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家庭经济
困难:
1.购买超出学习及生活所需的高价台式或笔记本电脑、高价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较高的;
3.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6.因家庭建房、购房、兄弟姐妹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的;
7.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8.因违规用电、夜不归宿、迟到、旷课或其他原因被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9.上一学年,有两门及以上专业课程补考的。
第四章 认定比例及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各系原则上按本系学生数的20%上报困难学生名单,其中特别困难学生比例为5%,一般困难学生比例为15%。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1.宣传准备。院、系两级分别在相应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有特殊情况的,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每学年开学时,以系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可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上一学年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经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可只提交《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民主评议。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情况证明、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为依据,认真进行评议,拟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系审核。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各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询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提交本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充分征求师生意见。
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就接到的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系党政联席会议一周内研究并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拟定名单及档次进行调整,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困难学生情况简明表》、《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困难证明材料原件等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5.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就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学生名单、公示情况、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6.学院审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就学生工作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联合审定,确定家庭经济困难拟推荐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将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向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提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室在接到异议材料一周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对拟定名单及档次进行调整,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推荐名单、档次及公示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拟推荐名单及档次后,行文公布。
7.建立档案。学生工作处和各系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按要求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等相关信息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并导入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工作平台,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学生学籍异动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获得学校资助后出现违法或违纪、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铺张浪费、成绩大幅下滑等情况时,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资助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学院和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各系每学期应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状况、学籍异动、违法或违纪、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学期末将核查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评选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造成失误的,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二十一条 若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新要求,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2016-2017学年开始执行。